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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新闻访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7:58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在《办法》正式对外发布之际,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问:《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则,为何还要专门制定这个《办法》?

  答: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设备材料等货物、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强制招标制度。为了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并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配套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以及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于强制招标范围之一的货物招标,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都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货物招标的具体办法,为货物招标投标提供可操作的基本规则。

  问:《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请问这一规定有何特殊意义?

  答:这一规定有3层意义:一是规定了《办法》的空间效力。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但由于特区法的规定以及众所周知的现实情况,《办法》不在上述地区实施。二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只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自愿招标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办法》适用对象只限于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如纯粹的办公用品、车辆等的采购,则由《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进行规范。

  问:《办法》除了在招标投标程序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作了照应性规定外,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答: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为防止一些项目法人通过总承包方式规避其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是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对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招标人已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是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办法》资格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是对有关投标人同时投标的限制。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五是两阶段招标。《办法》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他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市场报》 (2005年02月22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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