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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市值几宗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最近我听说在过去的新股申购中,有个别券商营业部经理用本营业部全部客户不去申购的市值为其个人申购股票,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请问这是不是犯罪?如果是,请问应向哪个部门投诉?相关所得是不是该还给股民?

  志愿团律师:券商营业部经理用本营业部全部客户不去申购的市值为其个人申购股票,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这种行为,应属于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
犯罪,应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件去判断,只有四个要件都具备了,该行为才构成犯罪。本案的犯罪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但具体构成哪个罪名,却需要斟酌。从客观方面分析,利用职务方便申购股票,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占的客体,不是单位的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客体方面分析,券商营业部经理获得的巨额利润,是通过冒用本营业部不去申购市值的全部客户的名义,侵犯了已申购股民的可得利益,或者降低了他们可得利益的机会。冒用本营业部不去申购市值的全部客户的名义,就是本案的关键点,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因此,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券商营业部经理主观上有牟取非法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利用其职务方便,冒用本营业部不去申购市值的全部客户的名义,侵犯了已申购股民的可得利益。券商营业部经理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你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券商营业部经理获得的巨额非法利润,如果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其巨额非法利润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全部已申购股民),其受害者是不特定的人,而我国赔偿理论上要求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故不特定人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能得不到支持。另外有一种观点,就是受害者是被冒用的没有申购的客户,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因按市值申购新股,其前提是申购,如果在新股申购前不申请,视为已放弃新股申购,对于已放弃的权利,无权要求赔偿。所以,对于券商营业部经理获得的巨额非法利润,应没收归国家所有。

  问:去年5月,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收购医药资产,其后又公告称成功转型医药业,并承诺没有隐瞒应披露的信息。在此期间我买入大量该股,但到8月底开始,此公司达5亿元之多的大量担保案件及大股东占用巨资的情况都被披露出来,该股股价由9元多跌至2元多,我只好抛售该股。其后,该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很明显,我被该公司的虚假信息所骗,我要上诉,但要有相关处罚才行。请问,如果相关部门不作出处罚,我该怎么办?

  志愿团律师: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入实际可操作阶段,引发了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案,该《若干规定》规定了虚假陈述赔偿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证监会、财政部等处罚、法院生效判决,才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

  在本案中,如果相关部门未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你是不可以提起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诉讼的。如果你觉得有关部门的有具体不作为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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