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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倪萍”们设一个过渡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5:41 中国青年报

  《华西都市报》报道,春节期间许多电视台反复播出由央视资深主持人倪萍代言的某保健品广告,引起许多观众的关注。有人质疑,为何倪萍可以凭借“央视主持人”的招牌大作广告?据央视一人士解释,倪萍的工作关系已从央视文艺中心正式转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倪萍的主持人身份也已转变为影视演员。

  这位内部人士对影视演员与央视主持人的不同,以及央视为何硬性规定主持人不允许
拍广告的解释,还是相当清楚的。然而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重要现实,也道出了一个法律空白:“倪萍”们作为特定人群,其角色转变后是否该为其设置一个限制性的“过渡期”?

  公众人物,尤其像倪萍这样资深、著名的节目主持人,其“特定性”不言而喻:他们的社会价值因数亿电视观众的熟知、认可而存在,并借此保持和释放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个人素质、个人天才固然重要,而中国电视传媒所依托的政治背景以及运行特色更为重要。从“公平”意义上讲,即使世界各国的电视节目主持人都可以拍商业广告,中国的电视主持人也应予以限制。道理很简单:假如说拍商业广告的名人把自个儿的“名”纯看成是一种个人资源,那么“倪萍”们没理由这么看,因为“名”的内涵以及“成名机制”截然不同。

  虽然工作单位变了,社会角色转换了,但在公众心目中的角色内涵和影响力不可能随一纸“调令”而迅速转换。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段里,他们在商品广告中的角色与其过去在公众中根深蒂固的主持人角色仍不可避免地会重叠在一起,由此必然造成某种误导。

  过去对政府官员曾有过一个规定,在离任、退休后的一定时段里,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尤其不能涉足其过去权力范围内的经营领域,理由在于防止其以往的权力、身份的影响力继续“发挥余热”,从而导致商业竞争的不公平,甚至诱发腐败。对“倪萍”们规定一个“过渡期”,与上述对官员的限制,其原理是一致的。

  假如今后真的有了这样的“过渡期”规定,想必“倪萍”们会予以理解,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个人的公众影响力和认可度是靠什么得来的。刚刚脱下央视主持人服饰便急忙出现在商品广告中,即使所做广告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任风险,对其个人公众形象也可能会造成损失。

  作者: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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