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宜导不宜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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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0:04 上海证券报 | |||||||||
据报道,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国家应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所谓民间借贷市场指居民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 事实上,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就是依靠亲戚、朋友或通过熟人从社会其他个人手中拆借的财力。只有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创业者才利用扩股等其他形式筹集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借贷功不可没。而从丰富现实经济生活这个角
虽然如此,但目前民间借贷仍缺乏相应的地位。鉴于其风险性,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一种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政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可用。判处有罪时,常常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条款由于内涵宽泛、限制条件寥寥,近年来已越来越显示出"兜底罪"、"口袋罪"的迹象,有违法治精神。这种情况目前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吴晓灵称,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国家打击的是高利贷行为;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应纳入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也是应该的,但对企业之间和企业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的做法值得探讨。 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虽然也存在着问题和风险,但总体应该是宜"导"不宜"堵"。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过严的金融控制会制约经济发展,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吴晓灵就认为,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直接融资发展,增加了银行借贷风险。 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之外,同时要积极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保护,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样,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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