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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试水 立法突围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9:36 财经时报

  为市场所关注的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随着中国比利时合资的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开始正式运营。这是继中瑞合作基金中国第二家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中比基金注册资本为1亿欧元,包括中比两国政府在内,共有9个股东共同注资。它将会采取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属于创业投资基金。中比基金的运行备受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主管部门的重视,它的运行尝试也在为中国产业基金的立法提供现实经验和立法依据。

  产业基金试水

  产业投资基金有别于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重组投资以及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活动。中比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源于他们对中国中小企业高成长性的市场判断。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性便于基金的退出和变现,减少投资风险。但这位人士还强调,中比基金对投资的行业没有特别限制,但房地产行业不是他们选择的投资对象。去年5月,温家宝总理出访比利时,签署《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章程》,这拉开了中比基金项目的合作序幕。中比基金的成功设立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将为中国产业基金的立法提供现实经验和立法依据。实际上,中比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也是参照了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基金办法草案”)。

  立法进程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信贷适合短期融资,不能有效支持需要长期融资的企业和基础公共项目等实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前证券市场的诸多弊病阻碍自身的发展壮大,不能满足企业直接融资需要,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当务之急,与之相应的立法工作也随之提上日程。这一最新信号在去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的。这一文件要求“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在西部地区组织试点”,7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强化了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历史使命。有关知情人士对《财经时报》透露,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一直在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加紧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经就产业投资基金起草了一个暂行办法,但由于某种原因和分歧,一直没能获准出台。这位知情人士表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可能大致在《基金办法(草案)》的框架的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据悉,《基金办法(草案)》已经就产业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信息披露、退出和问责等方面拟定出条款;在市场准入方面,拟定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如若是法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在推出机制方面,拟定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值得指出的是,与此同时,《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牵头,也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据了解,《管理办法》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主要是从资金来源方面进行定位区分。前者主要是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资金来设立的产业基金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后者主要是对社会资金发起设立的基金进行立法规范。

  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多年步履维艰

  产业基金如称“基金”,就会因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有关方面的配合而难以设立;而称“公司”之类,就不得不承受双重的税赋,故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至今步履维艰本报记者钟华中国投资基金的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多是混合型的基金,投资兼有证券和房地产等实业。为规范基金业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在1997年11月出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基金业获得迅速发展。其后5年间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就已超过了1600亿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显得尤为迫切。1999年3月,基金立法工作启动,整个班子分为领导组、专家组、顾问组和起草小组,非常宏大,几乎网罗了国内法律界、经济界、科技界和证券界的所有精英。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首任组长王连洲的回忆,当时基金立法的主流思路,是统一立法,出台囊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法》。但由于有关方面在认识上始终存有分歧,立法工作几经变故,最终出台的只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的有关规定排除在外,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王连洲对《财经时报》说,虽然当时的主流思路倾向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因为该法的最初立案动因,主要出于对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急需提供法律环境支撑的考虑,但从立法技术看,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在发起设立、组织架构、法人治理、运作机制、监管方式以及交易转让等很多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差异,难以很好的协调和布局。起草工作如果照此下去,不是时间上一拖再拖,就是草草完成了“立法”任务,也不见得能执行得了。把统一立法改成分项立法,也未必不是件好事。事实上,“投资基金”基于一种“集合投资制度”的特征,在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以“投资公司法”、“投资信托法”或者“投资有限合伙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尚没有“基金法”的先例。王连洲指出,目前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因过去有关法律制定的粗疏而导致的制度瓶颈。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权益纠葛,致使对其设立程序、治理结构、运作机制、转让方式、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违规惩处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等,至今难以及时做出必要的制度规范。王连洲表示,如果两者都要单独立法,很难避免两部法规有关内容的重叠,如果要确保他们有效实施,需要在立法时进行深入的探讨,关键要剔除部门利益的考虑,进行有效的制度衔接。正因为如此,产业基金如称“基金”,就会因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有关方面的配合而难以设立;而称“公司”之类,就不得不承受双重的税赋,故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至今步履维艰。有鉴于此,在王连洲看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需要树立创新观念,正确理解和执行现行公司法。公司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工商加工贸易公司,而无法满足投资类公司的特殊要求。应当让“私募基金”由地下转地上,依照有关规定,在阳光下进行规范发展;要积极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外资在中国投资创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具体运作,但需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的政策发挥必要的服务和导向作用,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基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作者: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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