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何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
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具体规定,购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试点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多家银行已提交试点公司的申请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答: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为尽快推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将根据《试点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并根据《试点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与此同时,继续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风险。及时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据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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