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福勇2月20日北京报道今天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办法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它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三家的相关负责人当天就此办法的实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分析人士认为,此消息无疑是对当前日益低迷的股市的一剂春风,而且也再次说明政
府救市的极大力度与决心,就在此前的新年上班伊始,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从天而降,种种迹象表明,政府为推动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是在不遗余力。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三家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当前,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因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的有力支持,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在资金配置上,如果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市场风险和配置资金,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支持商业银行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合格机构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
三家负责人同时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
《试点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规定了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行时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
记者获悉,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两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试点办法》同时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但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三家负责人表示,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同时,三家负责人表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目前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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