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税务部门获悉,个人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财产对外转移,应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按财产不同类别,由财产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作者:胡蓉 王亮 张赟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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