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兹通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05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年会,以审议如下事项:
1. 审议及批准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及批准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审议及批准200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 审议及批准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5. 审议及批准200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 审议及批准2005年度董事、监事酬金方案;
7.审议及批准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国际审计师和法定审计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8.以逐个表决的方式审议及批准推即时委任李景奇先生、王继中先生、杨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即时委任陈潮先生为本公司监事,任期自获选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候选人简历见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附件一及三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附件);
9.审议及批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通过本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改的议案,采用修改后条文相应取代本公司章程原条文,并授权董事会向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手续(章程修改条文见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附件二);
10.审议及批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H股的议案(议案详细内容见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附件三)。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18日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5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兹通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05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11:3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5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H股,数量最多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
「动议:
(a)在下文(b)及(c)段的规限下,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按照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在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H股;
(b)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在有关期间获授权将予购回的H股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
(c)上文(a)段的批准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方为作实:
(i)本公司谨定于2005年4月8日(或该等延迟举行股东大会(如适用)的日期)举行的2005年境外上市外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及2004年度股东年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的条例与本段(惟本段第(c)(i)分段除外)所载决议案的条款相同;
(ii)本公司已按照中国的法例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务院及任何其他监管机关(如适用)所须的审批;及
(iii)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5条所载的通知程序,本公司任何债权人并无要求本公司还款或就任何尚欠债权人的款项提供担保(或如本公司任何债权人要求本公司还款或提供担保,由本公司全权决定还款或就有关欠款提供担保);
(d)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
(ii)依照法例或本公司之章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年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特别决议案所述的授权之日;
(e)待取得中国全部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购回该等H股后,授权董事会:
(i)于上文(a)段所述本公司拟购回H股时,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就本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订,藉以削减本公司的已注册股本,并反映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及
(ii) 向中国有关政府机关提交本公司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备案。」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18日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5年境外上市外资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兹通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05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11: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5年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临时股东大会(“H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授权董事会购回本公司H股,惟数额最多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为限;
「动议:
(a)在下文(b)及(c)段的规限下,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按照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H股;
(b)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在有关期间获授予购回的H股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
(c)上文(a)段的批准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方为作实:
(i)本公司谨定于2005年4月8日(或该等延迟举行股东大会(如适用)的日期)举行的2005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及2004年度股东年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的条款与本段(惟本段第(c)(i)分段除外)所载决议案的条款相同;
(ii)本公司已按照中国的法例、法规及规例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务院及任何其他监管机关(如适用)所须的审批;
(iii)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5条所载的通知程序,本公司任何债权人并无要求本公司还款或就任何尚欠债权人的款项提供担保(或如本公司任何债权人要求本公司还款或提供担保,有本公司全权决定还款或就有关欠款提供担保);
(d)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
(ii)依照法例或本公司之章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年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特别决议案所述的授权之日;
(e)待取得中国全部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购回该等H股后,授权董事会:
(i)于上文(a)段所述本公司拟购回H股时,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就本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订,藉以削减本公司的已注册股本,并反映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及
(ii)向中国有关政府机关提交本公司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备案。」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18日
附注:
一、出席会议资格
凡于2005年3月8日营业日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本公司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2004年度股东年会;于该日登记的H股股东还有权参加2005年H股临时股东大会,而于该日登记的内资股股东则还有权参加2005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
二、 参加会议的登记手续
1、拟出席2004年度股东年会、2005年H股临时股东大会、2005年内资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在2005年3月18日或之前,将出席上述大会的书面回复(连同所需登记文件)交由本公司。回复方式可采用来人、邮递或者传真(参会回执见附件一)。
2、本公司的H股股东名册将自2005年3月9日至2005年4月8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停止登记H股转让。H股的股东如要出席2004年度股东年会及2005年外资股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将其转让文件及有关股票凭证于2005年3月8日(下午四时)或以前,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三、委派代理人
1、有权出席上述大会的股东有权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受委托之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或其受托人正式以书面方式授权。如授权书由委托人的受托人签署,授权该受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公证。至于内资股股东,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及代理人表格必须于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或以前送交本公司,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至于H股持有人,上述文件必须于同一时限内分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3、如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超过一名,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参加以举手方式的投票。
4、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上述大会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事项
1、 内资股股东的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息派发办法另行通知。
2、 大会会期预期不会超过一天。参加大会的股东往返及食宿费用自理。
3、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46楼
4、 本公司联系地址为: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
邮政编码:518033
电话:0755-82945638
传真:0755-82910496
附件一:
出席大会回执
附件二:
出席大会授权委托书
注:回执和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均有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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