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设基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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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2:44 东南早报 | ||||||||
三部委联手公布相关办法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间有关负责人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此间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选择试点银行。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专家看法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须防四大风险 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结构严重依赖于间接融资的格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有利于自身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并运作基金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和托管基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据中国基金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9月15日,国内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99只。目前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共有十家银行,除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刚获得托管资格尚未托管基金外,八家托管银行分享了153只基金的托管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以38家的数量高居榜首。现在商业银行可以自己设立并运作基金,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银行自己要构建投资组合盈利,同时又知道托管基金的投资组合,这样银行难免会利用这样绝密的信息来为自己投资提供便利,从而损害托管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即便银行做到了建立所谓的“防火墙”,把人员、办公地点和资产的管理分开,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二、为了营销基金,商业银行内部部门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倾斜资源,出现“利益输送”现象。“利益输送”现象在基金市场上表现的很明显。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着很多支基金,为了提高自己的品牌,把资源倾斜到旗下的某些基金,从而打造几只所谓的明星基金。在宣传时,频繁提及这些明星基金却很少提及其他运作效果很差的基金,从而吸引投资者购买旗下的基金,扩大规模,获取更多的利润。这样做带来两个后果:其一就是非明星基金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其二,片面的宣传掩盖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真实管理能力,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受到损失。一旦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会不会也出现为了营销的需要而把资源从其他部门或基金向所培养的明星基金输送的现象呢?不妨先打上一个问号。 三、流动性风险。我国自2003年以后不再发行封闭式基金,现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也要设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那么就必须重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一旦商业银行基金的流动性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放大到整个银行的流动性上,从而引发整个银行的风险。 四、联动风险增大。一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就等于开始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步伐。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融合一方面可以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分散风险,拓宽收入渠道;另一方面,混业经营的风险不可小觑。由于目前我国暂时还是分业经营,券商危机并没有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但是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这种防火墙将被打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目前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提出四点建议: 一、建立中央登记结算体系,统一托管所有基金。 二、改革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标准。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的提取是以基金净值为基数,而不看经营业绩如何,造成了基金“旱涝保收”的局面。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改革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标准,把以净值为基础转移到以净收益为基础,从而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商业银行可以先设立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四、加紧建立投资者补偿基金和存款保险制度。(中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