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晓波 陈琰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陈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昨天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昨天起执行。此间有关负责人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此举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正式落到了实处。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将由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由此不难看出,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程序上,证监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风险控制上,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托管人。
此外,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据记者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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