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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上书央行发改委 构想“金融决策咨询小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 11:15 经济观察报

    2005年春节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的一份报告,递到了央行行长周小川和发改委主任马凯等宏观决策部门领导者的手中。该报告建议,成立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的机构——“金融决策咨询工作小组”。

    这份报告的撰写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已经在金融领域有20多年的经验。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机构是希望以超脱部门利
益的姿态,对金融决策提供咨询。”

    不过,截至发稿时,这份报告尚未得到决策部门的明确回复,记者也未联络到相关政府决策部门人士对此发表评论。

    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的咨询机构曾经在深交所和央行有多年任职经验的夏斌说,他最深切的感受是,金融创新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监管部门缺乏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一线操作经验的人才,同时,一项金融创新方案在部门间低效率转圈,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的确需要一个‘置身事外’的机构提供咨询,监督协调。”

    而这正是那份建议的初衷。

    根据这份名为《成立金融决策咨询机构,改善金融创新审批制度》报告的设想,金融决策咨询工作小组是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的,充当着监督和咨询的角色。调研方案和讨论议案直接上报国务院,为国务院决策层提供决策咨询。

    这份未公开发表的报告提议,小组成员由若干专家组成,小组不搞官本位,不设行政级别,纯粹负责政策咨询。政府只赋予一定的议事职任。

    夏斌表示,咨询小组与目前央行运作的货币政策委员会不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而金融决策咨询工作小组则是与“一行三会”同步议事的咨询机构。

    “比如一项金融产品出来,监管部门研究讨论,对该小组不保密,小组同步进行调研,并形成独立的专家意见,直接上报国务院,这个意见可能和监管部门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夏斌说。

    在金融决策咨询小组的模式下,国研中心金融所提交的报告对有关金融创新的议案审批权限提出了详细的划分标准。

    比如说,仅涉及监管部门规章内容需审批的,且与人大法律、国务院法规无冲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独立审批。同时,由国务院责成金融决策咨询小组提出相关咨询意见。若监管部门意见与该小组咨询意见相一致,由监管部门公布审批决定,同时报国务院备案;若意见不一致,将不同意见报国务院,供国务院决策参考。

    又如,凡涉及与人大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内容相抵触的议案,由相关监管部门单独或会签上有关部门提出初步修订意见报国务院,同时责成该小组在社会上进行广泛调研,提出咨询意见报国务院,以供决策参考。

    金融体改委构想?

    这一提议尚未得到决策部门的明确回复,不过,已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研究部陆磊博士告诉本报记者,金融机构的官本位是靠改革存量而不是靠设立新机构来破除的,而且,金融决策小组没有权力,将来可能形同虚设,除非搞成像当年的“体改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则表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本来就是一个博弈过程,监管部门修改监管政策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公开讨论或组织专家调研讨论。

    但夏斌认为,泛泛讨论,也会影响决策效率,并容易被监管部门操纵。

    “每个部门在政策推进过程中,往往从本部门的角度和利益出发,不像这个小组这样超脱和专业化,协调起来力不从心。”他说。

    夏斌的设想是,在小组成员方面,金融市场的一线操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在国外金融机构工作过的留学人员,金融专家等都可以进入筛选视野,但不可以由公务员兼任。

    他表示,之所以如此考虑,是因为要正确判断一项创新活动是不是市场发展所急需,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市场第一线的职业操作经验和宏观管理经验。

    不过一些金融业人士质疑:“有知识有学问和有决策素养是两码事。另外,专家小组的意见不统一,内部吵起来怎么办?”

    易宪容也担心,将来是否会出现决策咨询小组与监管部门“合谋”或者被“收买”的情况?

    这也正是夏斌担忧之处。他承认,依靠专家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软约束的确不够。

    因而他表示:“在金融领域建成类似于体改委的组织也是一种非常不错的考虑。”

    事实上,在金融领域成立一个比较超脱的决策咨询机构一直在设想之中。

    2004年初,央行方面曾吹风,表示有意设立金融战略委员会,以“进一步整合人民银行18个司(局)在经济金融决策方面的技术储备,充分吸收社会有关专家在经济金融改革方面的意见”。根据当时的设想,金融战略委员会将被作为经济金融决策的咨询、调研、推介、规划机构,而非央行的决策机构。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次会议上也表示,中国下一步将为金融创新建立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他说,有些金融产品从提出、设计、到送有关部门审批,前后已有6个年头,但到现在“还没有批下来”。主要是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和中期有一些金融产品“摔了跟头”,出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影响。决策层由此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批采取了谨慎态度。

    在国研中心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必须改善目前的金融创新行政审批制度,以提高对金融创新的决策效率,改变过去市场创新与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信息非对称的状况,改变过去对金融创新文件在部门间低效率反复开会议论的现象,改变过去金融创新事无巨细必须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现状,夏斌认为,目前离2006年开放金融业只剩下一年时间,各项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项金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有专业性强,操作经验丰富的咨询机构更有利于决策。

    目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联席会议机制在三大部委间没有硬约束,更多地是利益均衡的协调机制。

    “联席会议仅是金融体系内各行业监管部门的一种信息沟通。”中信银行的一位人士表示。

    因此, 类似“体改委”的机构显然比较超脱。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制衡,监督和帮助研究,可以打破部门间的职能冲突和提高决策能力。

    据一位接近央行的消息人士透露,由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参加的更大范围的联席会议曾在酝酿,在国务院直接指导下金融协调机制——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也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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