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拍生活必需住房 银行上书请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 11:00 成都商报 | |||||||||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近日纷纷递交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意见,希望后者能对相关条例予以适当修改并尽快出台细则。
昨日,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协会在年前已就此组织听取过各家银行的看法,但还未起草类似的建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