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了解到,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将进行重大调整,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数额要求降低。这些调整将体现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
注册资金可分期缴
分期缴付体现了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两项原则之一——简化。调整后的具体方案为:
企业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注册资金按约定分期缴资,按注册资本数额不同,分为一年期与两年期,次数为两次。
现行《公司法》强调投资者实缴的资本额,但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实行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额,外资可以先设立登记,根据自己的注资计划,按约定分期缴资,但内资企业则必须将注册资金一次缴足。
在此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商务部汇总内资企业的意见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其中就有取消“内外差别”建议。“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王保树认为,“鉴于此,有必要仿效国外普遍的做法,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这个时间的长短,由《公司法》规定。”王保树说。
注册资金门槛降低
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则体现了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另一项原则——放松。
修改草案显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8万元降为5万元甚至更低;若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此前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后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以上调整为10%以上。王保树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这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将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问题上,商务部就此调研时,有外资企业对此表示疑虑。目前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经营期内减少其注册资本。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而现行《公司法》原则上却允许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草案并未就此差别列出详实解决办法。(第一财经日报)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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