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则条款对住房人显然是“利好”。一位贷款买房者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谁没有个三长两短?万一发生还不起钱,就要把我扫地出门,太残忍了吧!恶意欠债不还的人毕
竟是少数。
但自从这则条款“问世”之初,银行业间有关它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而随着规定在2005年的正式实施,更是把这种讨论推向了高潮。
近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意见,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规定》再作斟酌。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随着“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处理问题房贷的“尚方宝剑”消失之后,南京地区不少银行对该《规定》也是“颇有微词”。
南京某商业银行房贷部门的客户经理宋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条规定从发布那天开始他们就一直很关注,他承认,最高法院的这条解释让贷款者吃了一个“定心丸”——虽然不会有意拖欠贷款,但是万一发生特殊情况,总还不至于无家可归。“虽然我承认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法律,但是我是银行员工。我的身份决定了我必须站到它的对立面”。
宋岐告诉记者,作为银行来说,发放贷款本身就是一个商业行为,这个行为的最终目的说白了是通过这个行为产生利益。目前的房贷大多数都是以房屋本身作为抵押签订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属于普通法律,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生抵触时,必须遵从后者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基本条件将被完全改变。
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有关人士表示,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中发生的问题,到最后要么银行和客户达成协议,要么银行强制执行,通过抵押和出售的方式来追回贷款。
“现在不能拍卖或者变卖,那么我就算查封了又有什么用。说句不好听的话,如果现在有人贷款买房不还钱,又无法证明他有第二套居所,那么他赖在房子里面不走,还真没有办法”。该人士无奈地说。金陵晚报记者石明舟
(编辑 小诠)
(02-19 09:46)(02-1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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