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2月17日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与2月15日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至此,《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发布完毕,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已无任何政策障碍。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另外,外国银行也可以做托管人,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
在托管人的选择上,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过10%,不得担任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相应地,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股份超过10%,不得选择该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是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的20%;三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是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