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刘丽丽)“前两天我在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后索要了发票,当时也没细看,回家后发现发票上的印章根本不是这家饭店的,如果出现问题这家饭店不是可以逃避责任吗?”长春市民秦小姐打来电话,表示有些担心。
昨日,记者来到秦小姐就餐的这家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上的骨头餐馆,发现结账时开具的发票上的确盖着长春市朝阳区另外一家餐厅的发票专用章。当记者询问为何发票专
用章不是本店的名称时,该店经理说他们的发票用完了,暂时用一下其他店的,并满口承诺在此吃饭不会有问题,如有问题一定负责到底。记者在用餐过程中未发现有顾客对发票的印章提出异议。
长春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拨打发票上的投诉电话0431-8540558举报,若核查属实,发票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店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奖励举报者200元。消费者在索要发票时一定要核对发票专用章是否与店名相符,若不符,要让店方在发票上盖上本店的印章,留做举报和维权的证据。这样做如出现问题时,可凭发票找店家索赔。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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