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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为“私家侦探”正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9:03 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京城首例私人侦探偷拍被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杨占利无期徒刑;杨占利公司的董事长赵君因指使手下抓住私人侦探进行逼问一同获刑7年。死于非命的黄某,安徽人,做过律师、保险推销员,身前受雇于北京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业调查、处理债务以及个人隐私等。去年底,黄某受雇于陕西一家制药厂调查其广告代理人赵某底细,可在跟踪调查几天后,就被对方发现。去年12月13日晚上,黄某在偷拍时,被赵、杨及同伙殴打致死,警方经过缜密调查很快将凶手抓获。此次法
庭公开审理“私人侦探”被杀一案,也引起社会上对私家侦探业的关注。

  提起“私家侦探”,许多人自然会联想起大名鼎鼎的影视人物比利时人波洛和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集。虽然,在这些艺术形象的所在地的西方国家,私家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但对于中国百姓来说,“私家侦探”却仍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因为“私家侦探”在国内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公安部早在10多年前就明令禁止形形色色的私人侦探“业务”。但事实上,一纸禁令并未能遏止“私家侦探”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尤其是近年来,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的私家侦探越来越多。

  现在,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就必须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需要借助外力才能得以实现,如此必然会催生“私家侦探”这种新职业。而一种职业能否长久地存在于社会,取决于是否合法与有利可图,二者缺一不可。目前国内形形色色的“私人侦探”赖以生存的基础就在于:现实社会之中确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而私家侦探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尽管有关部门仍忌讳“私家侦探”这个名词,事实上“私家侦探”的绝大多数业务并不违法,“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证据,法律也是认可其有效的。

  “私家侦探”之所以出现供求两旺的势头,是因为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譬如,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后,无过错一方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私家侦探的调查“婚外恋”的业务与日俱增。应该说,一方面私家侦探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国家侦查机关集中优势力量,投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的侦查,弥补国家财力不足、警力不足之缺憾;另一方面,私家侦探的出现,能够促进反腐败工作的进程。贪官污吏手段狡诈,行动诡秘,如果一旦私人侦探得以合法身份出现,他们将草木皆兵,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从而收敛罪恶;此外,私家侦探的合法化,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私人侦探使用合法手段施展才能,收集证据,对于中国公民的商业信誉意识、婚姻忠诚意识、人际诚信意识的培养,都将起到一些警示和监督作用。

  尽管“私家侦探”业在未来将有很大的潜在市场,但“私家侦探”业需要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找准自身的位置,进而明确自己的业务领域。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国家尽快给予“私家侦探”一个“生存空间”,并从法律上对私家侦探加以规范和界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管理标准,对私人侦探的资格进行认定,采取疏导的管理办法,规范私人侦探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并切实加以规范,让私家侦探业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地方立法要先行一步,制订相关的试行法则,明确私人侦探业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让私家侦探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名份”。一言以蔽之,“私家侦探”业应有自己的游戏规则。(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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