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闻
全国“两会”马上就要召开了,每年的“两会”,国资改革都是一个焦点问题。在今年的地方“两会”上,上海和北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分别提出了应把国资改革纳入人大监督的建议。
比如,上海代表的议案提出,虽然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在参与国资改革的探索中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国资委专题报告、人代会期间组织国资改革专题讨论、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国资改革调研和视察。但是,出于国资改革的全局性、重要性、深远性,以及目前国有资产立法的相对滞后,应该将国资改革和国资运行等重要内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内,使人大参与国资改革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
人大参与国资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国资改革涉及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而人大对国有资产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产处分上,也就是说,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必须由人大决定;对国有公司资产的转让、拍买要根据人大决定或授权,等等。所以,人大理应对国资改革进行监督,否则,就是失职。
然而,这些年来,由于在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出现的错误和混乱,人大基本上放弃了监督的职责,从而导致在实际改制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的错误表现在,认为国有资产由政府代表,结果就变成地方政府有权处分国有资产,实际上也就沦为县长、市长有权处分国有资产。因此,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两个领导或某个政府部门决定,就把大片的土地、资源给转让、划拨给私人或私人企业,把国有企业给卖了,根本没有经过人民的代表机关———人大讨论决定。
不仅人大没有监督,现实中,就是受人大委托监督的政府,其监管也不到位。国有资产营运的损失和流失,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经营者的腐败,二是经营者没有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去运作。这些都需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来防范。我们虽然成立了国资委,但它只是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大企业,管理范围有限,监管不够;而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于其基本分散于政府各个部门,政府基本对其没有监管。另外,国资委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其本身以及其对国资的监管也应该由人大监督。因为,按照政府部门机构的分工,国资委的性质相当于政府财政工作的延伸,财政税务负责财政收支流量的监督管理,国资委则负责财政存量资产的监督管理,现在财政税务部门已经建立了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但是国资委的工作还没有提上日程,对国资委的监管行为本身没有监督。这也是不够合理的。
其实,由代议机构来监管国有资产,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西方主要国家来看,虽然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但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国资比例相对较高的法国而言,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1982年法国还成立了最具权威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国有经济部门最高委员会。
参照西方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我认为,主要应是国资改革的预算监督。具体来说,就是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的日程和主要内容、准备研究解决的具体政策措施、准备完成并予以公布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标准、年初计划年末执行效果的评估说明、以及辖内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增减变化的报告等,供人大审议。除此之外,应在人大内设置一个具有权威的不受国资委干预的监督机构,由国资委定期向这一监管机构汇报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上述监督方式将来在《国有资产法》中应明确。
比起政府的监督来,人大的监督因代表人民,是民主的,相对比较超脱,因而有助于国资改革规范运作,走上法治轨道,并堵住国资流失的缺口,使改革顺利进行。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2月18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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