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福建省辖区内2005年监管工作会上,福建证监局局长岳仁华提出监管工作除了常规手段外,还将实施七项特别监管措施。
岳仁华表示,除信息审核、约见谈话、限期整改、现场检查、立案稽查等常规监管手段外,福建证监局还将实施七项特别监管措施。一是风险类公司信息披露特别监管制度。将风险类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进展情况及时通报交易所,请交易所要求公
司就相关事项作出定期披露或特别披露。二是风险类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特别报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定期向证监局报告风险事项的解决情况。三是风险类公司现场检查特别规定。定期对风险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形式包括巡检、专项检查、回访检查、调研、走访等。四是风险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报告制度。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福建证监局提请重点关注的事项实施更加严格的审计程序,在审计结束之后,向福建证监局报告审计情况说明和专题事项说明,并提交特别监管建议书。五是特别部门会商制度。在每年年报审核结束之后,将风险类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依据风险类公司存在问题的性质,有针对性地走访国资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关、公司的贷款银行以及实际控制人所在的组织(如省委组织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六是风险类公司治理监管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前10天向福建证监局报备。对风险类上市公司审议重大决策事项、福建证监局质疑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福建证监局将派监管责任人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七是风险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特别规定。要求风险类公司及时向证监局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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