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巴国民银行称,根据古巴中央银行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今后古方企业不得直接将货款汇到中资企业代表机构在古巴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但作为过渡措施,古巴国民银行特做以下规定:
1、该通知下发之日起的90日内,古巴企业仍可继续将货款汇到中资企业代表机构在古巴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2、在此90日内,中资公司须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该管理局发放的证书,以证明中资公司被允许接收出口合同所规定的外汇收入。该证书应表明,中资公司所开设的账户已事先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信息来源:驻古巴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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