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税改成效显著 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1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
2004年湖南省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全省范围降低了农业税3个百分点,全省农民减负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减负额超过40亿元。 据全省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湖南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108.33元,占纯收入的4.9%;到2003年税费改革政策在全省推广,农
将全省农户按总收入比重划分为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和非农户四类。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纯农户的负担占收入的比重明显高于兼业户和非农户。2004年农业兼业户人均税费负担为63.17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2.4%;非农兼业户人均税费负担为47.30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1.5%;非农户人均税费负担为110.32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2.3%;纯农户人均税费负担为72.04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3.1%,分别比农业兼业户、非农兼业户和非农户高出0.7、1.6和0.8个百分点。 将全省农户按纯收入层次进行五等份分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低收入层次的农户相对负担最重。2004年高收入组农民人均各项税费负担为81.79元,占当年纯收入的1.7%;中高收入组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56.57元,占当年纯收入的1.7%;中等收入组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57.15元,占当年纯收入的2.1%;中低收入组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55.89元,占当年纯收入的2.6%;低收入组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46.75元,占当年纯收入的3.3%,分别比上述4个组高出1.6、1.6、1.2、0.7个百分点。但从与2003年的对比数据来看,2004年高收入组、中高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低收入组、低收入组农民人均税费负担分别比2003年减少15.28元、28.11元、23.18元、20.02元、25.84元;下降幅度分别为15.7%、33.2%、28.9%、26.4%、35.6%。低收入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幅度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