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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谨防四大误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7: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不久前,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第一届商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学院隆重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商法理论与实务展开了深入研讨,其中公司法修改成为与会专家学者讨论的重点内容。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总干事、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教授认为,最近关于公司法的修改讨论很热烈,全国各地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其中多
数意见是好的,被立法机关吸收也是当然的。但公司法的修改不应该走得太远,有些意见不宜被采纳。

  具体说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一人公司,即允许一个自然人独立创办公司的问题。在国内诚信制度尚未普遍建立、皮包公司相当泛滥的情况下,这一步还不能迈得太快。

  (2)关于放开转投资限制,我国可以允许公司突破50%的转投资限制,但国务院应尽快另行规定转投资比例限制。如果没有具体限制性规定,实业型的公司也对外无限制的投资,将使大量实业公司空壳化。

  (3)对于发起人和公司的管理层持有股份的冻结期规定,不应该取消。管理层因为在任职期间掌握信息,其买卖股份一定有利益驱动,在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转投资仍然应受到限制。这一限制运用于发起人,其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借用他人资金投入,然后迅速退出。冻结期的规定,促使发起人能从公司经营的长远利益考虑,避免公司的短期行为。

  (4)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能擅自扩大。财务报告、两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可以查阅的,但是不能扩大到会议记录和账簿、原始凭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宋锡祥教授从我国台湾公司法的最新修正谈了其对我国大陆公司法五个方面的借鉴意义:(1)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应采用授权资本制且增加出资形式的种类,在发行中增列折价发行的方式。(2)对公司董事的权责进行适当改造。(3)加强《公司法》的可诉性。(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5)设立专章对关联企业等问题作出规范。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师刘瑛则从独立董事制度入手,探讨了在我国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制度设计等问题。

  此外,许多学者对研究问题切入点的选择也颇有新意。如周文对现代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做了细致分析。倪受彬以债权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为视角,探讨了银行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沈吉利则呼吁应尽快制定《有限合伙企业法》。上海证券报华东政法学院丁绍宽 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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