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恶意大股东将难遁形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一位官员近日证实,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
一位参与《公司法》修订起草的专家认为,引进这一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上市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据了解,《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一财经日报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