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庄淑莹)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2005年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开发区)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的应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的征收方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原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从2005年起停止执行。
据了解,广州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包括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楼和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它房产项目。
土地增值税定率预征比例分为三档,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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