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
本报讯(记者刘平)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从今年起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由地税部门代征,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均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日前,本市还对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出最新规定。
各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缴纳标准×(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残疾职工人数)。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不足0.5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对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免征“保障金”。而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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