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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四章证监会严管询价对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 09:00 天津日报

  黄海京

  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

  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相互串通报价

  初步询价时的报价与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

  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专用账户

  本报讯(记者黄海京)针对部分询价对象在参与华电国际询价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若干要求的函》,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提出了四项要求。

  在参与华电国际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报价不负责任,随意性强。二是报价行为明显缺乏诚信,投机心理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进行负责任的报价。询价对象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二、报价必须客观有据,保证报价的独立性。在初步询价时,询价对象必须提供明确的报价依据,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不得随意报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相互串通报价。三、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误导定价。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与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且询价对象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前后两个阶段的报价不得出现重大差异,不得有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完全脱离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的投机行为。四、指定的资金、证券账户仅限于询价对象自用,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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