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上此政策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对奖金征税具体计算方法,公众尚不太理解。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对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对于社会上存在分歧的具体计算方法,该负责人解释说,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800-7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800-700)]×10%-25,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900-800)×5%-0=5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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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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