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第四年,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更加严峻。跨国公司掀起的知识产权竞争浪潮正不断冲击我国的产业和企业,而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处境被动。专家认为,全面提升我国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十分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和摩擦发生更加频繁,一些企业乃至行业的生存和
发展受到了严重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副主任刘洋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已成为“337”最重点调查对象。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规定,对于任何进口行为中存在的不公平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都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就可以颁布禁令,禁止侵权产品在该项有效期间进入美国市场。我国遭遇的“337”知识产权调查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1996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在3件左右,2003年上升到7件。根据统计,2004年1至10月份又有7起调查和我国企业有关。2004年8月,中国文具行业领头羊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3家制笔企业,一起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列上被告席,被指控侵犯“商业外观”,等等。
欧盟也在不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阻止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继温州打火机出口欧盟市场遭遇种种技术壁垒限制之后,我国的玩具行业再次面临同样的问题。早在1999年,欧盟就发布临时禁令,在欧盟成员国内,对供三岁以下幼儿使用的并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用品,禁止使用六种邻苯二甲酸盐。2004年9月24日,欧盟决定将永久禁止玩具及幼儿用品使用多种邻苯二甲酸盐。据外贸部门统计,我国出口欧盟的玩具中约有60%含有该成分,其中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约占50%。而符合要求的替代品柠檬酸酯已经被欧美公司申请了专利。如果这一决定得到欧洲议会接纳,有关禁令会很快生效。我国玩具厂商将面临着两难的境地,要么缴纳高额专利费,丧失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力,要么被挤出欧洲市场。
与此同时,日本企业频频指控我企业侵权,并成立“在华专利保障联盟”。
刘洋分析,我国企业频频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品牌)。尽管我国利用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等成本优势,已经使某些产品在全球市场占领了可观的份额,但这些产品往往集中在传统产业,而且很多是贴牌加工,我国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牌,生产也主要依靠外来核心技术。而目前,由缺乏知识产权资源储备,在知识产权诉讼面前,我国企业大多底气不足,往往还没有交锋就败下阵来,要么缴纳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要么继续为国外企业打工,赚取廉价的加工费。一旦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撤走知识产权,将装配基地从我国转移到其它国家,我国经济安全将面临严重威胁。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案情复杂、诉讼策略隐蔽、应诉费用高的特点。外国企业由此“巧妙”地运用知识产权诉讼技巧对国内企业发起冲击。它们首先在未来潜在市场竞争前3年至5年就布下专利地雷,并耐心收集竞争对手侵权证据,然后等本地企业市场壮大了,产生了足够的销售利润时才提起诉讼,索取高额使用费。
此外,当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相结合来实施时,知识产权威胁就更加隐蔽,令企业防不胜防。此外,由于专利的地域性特点,知识产权诉讼往往提交至国外法院。由于我国缺乏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人才,我国企业应诉往往要依赖国外律师,费用十分高昂。以应诉“337”调查为例,应诉一件案子花费至少要在百万美元以上,我国7家企业虽然联合赢得ITC对电池的立案调查,但是也为此支付了300万美元的昂贵代价。在没有多少专利筹码的情况下,又面临强大的对手和高昂的费用,我国企业往往不知所措,仓促应对,最后难免损失惨重。
刘洋说,以DVD事件为例,我国DVD企业在产品被欧洲海关扣押以后,委托应诉经验不足的协会代表来同6C和3C谈判,在对对方控诉侵权行为的内容没有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就原则上接受了后者的一揽子付费要求,其中包括关于按比例和按数额中取高者缴纳专利费的不合理条件。造成的后果是,在目前DVD国际市场销售价格已跌至数十美元的水平时,而按照协议规定,我国DVD企业却要对每台DVD向专利权人固定支付专利费15美元至20美元。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也是造成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不少企业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没有意识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少知名企业当进入国际市场时,才发觉自己的商标、科技成果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专利,自己辛苦创建的品牌和智力成果反而不能使用。
作者::王一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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