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建立保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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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 00:07 中国经济时报 | |||||||||
——2005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走势与政策取向(下) 大势观察 韩俊 三、加快农村各项改革步伐,从制度上建立保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四项农村改革,即农村税费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很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也全面推开,但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实际进展不大。 (一)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对现有土地法规和政策做大的修正。目前,全国建设用耕地每年250万30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到300万农民失去土地。据估计,目前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4000万5000万人。中国城市化要推进,工业要发展,对土地必然要有一个最基本的需求,应该满足这个需求。关键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一定要受到保护,现在的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了。大量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下岗工人问题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该体现“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这一基本原则。要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要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滥用征地权。要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要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现行的制度下,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农地转为非农地都必须变为国有土地。这一条不打破的话,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就破不了题。必须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土地补偿费一部分要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建立农民 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对完全失地的农民,应鼓励加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部分征地的农民,应加快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在内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 (二)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迈出了非常大的步伐,但是后续改革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后续配套改革要有周密的政策设计,特别是要加快县乡基层政府体制的改革。根据乡镇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对现有的乡镇进行撤并,乡镇政府机构该减的减,该并的并,分流人员,压缩支出,是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大政策举措。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改革不能简单归结为乡镇合并、机构撤并和人员精简。改革不是推卸政府的责任。对于改革成效的评判,不能只看机构和人员精简了多少,更要看改革后对农民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是否有所改善。乡镇基层政府改革应该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和公共服务服务体制结合起来。在取消农业税后,要通过各级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满足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稳定基层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历经几次机构改革,但县乡政府机构仍不断膨胀的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从县乡机构人员增长趋势看,主要问题是发生在县直的事业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增长幅度最快对乡镇而言,与上级对口的部门往往成为最有条件膨胀人员的地方。单纯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与调整政府的行政架构进行通盘考虑,加快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改革。 农村事业单位的改革不能简单化为走市场化的路子,应该充分考虑乡镇事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改革。要把那些承担执法、行政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归行政管理系列。把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序列中剔除。对于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实体和后勤服务机构,要从主办单位中脱离出来,明确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并尽可能转为民营机构。 (三)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当前农民贷款难问题仍普遍存在。农民从事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数额相对较大的贷款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农村贫困家庭贷款难的问题非常突出。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花钱”要买来一个好机制。这次信用社改革有严密的政策设计,在改革过程中各地也做了非常细致的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方案对信用社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评价信用社改革是否成功,一是看信用社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是否真正解决了。二是看改革后农民贷款难是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农村金融服务是否有显著改善,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是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各试点省来看,还不能说改革已经成功地实现了这些目标。当前,农户贷款难问题仍普遍存在。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方面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在试点改革方案中,将不良贷款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作为改革和获得央行专项贷款或专项票据的先决条件。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地方政府为了能得到国家的支持,提高信用社资本金充足率,纷纷进行增资扩股,不少地区普遍存在要求职工入股的做法。从2002年末到2004年6月末,8省(市)农村信用社共增扩股金332亿元,资本金达436亿元,资本充足率达5.69%。增资扩股不能成为套取央行支持资金的一种手段,更不能成为一种单纯的“集资”手段。增资扩股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根本目的应该是真正改变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在下一步的改革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产权关系和内部治理的要求,真正解决“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信用社试点的评估不能只注重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还应考察改革后治理结构的变化和民主管理的落实情况。否则,拿多少钱都买不来一个好机制。 第二,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的突出问题,不能局限于对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小修小补,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业银行在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功能。要适当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发育、培养民间金融机构,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设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将所吸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在当地使用。稳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来源。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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