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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1元多缴税275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18: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艾枚 通讯员 卫亚伟 晓桂

  年终奖6000元,按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2005年)9号文件,纳税金额为3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同样是国税总局文件,纳税金额上升到575.1元,仅仅增加了一元年终奖,却增加个税275元。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年终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刚刚出台就遭遇了财务人员的质疑。对于这种奇怪的现象,究竟是国税总局文件出现了漏洞还是纳税人的
理解有偏差?

  奖金多增一元个税多缴275元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将此前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变更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税率。9号文规定原文如下: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江苏一企业张姓财务工作人员据此算了这样一笔账:

  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同样计税标准,一元之差的年终总额仅两职工个税款相差275.1元。

  一个文件两种执行标准

  张会计对记者说,春节临近,单位这两天正大加班加点计发2004年年终奖,按照国税新的文件,却发现在计发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为了避免员工无辜多缴个人所得税,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补充文件解决问题。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不能及时解决,作为财务人员只能严格按国家文件办事。

  而南京另一家纺织企业的财务人员则表示,国税新发文件根本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位马小姐表示,《通知》中的公式没有问题,只是在实际计算时,应灵活掌握。

  马小姐表示,大家目前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应表,是按月计算的。而《通知》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中,也明确表示需要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在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应相应乘以12,以达到平衡。根据马小姐的算法,发放6000元奖金的话,应纳税款仍为300元。但6001元则有所不同,应纳税款等于6001×10%-25×12,最后结果为300.1元。

  专家、税务部门两种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前出台(2005)9号文件,意在降低单位工作人员所缴纳的个税,在不同的企业,为何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纳税标准,分歧何在?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张教授说,企业的计税出现偏差关键出在“当月”两字理解不同。根据国税局公式表述“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就应按马小姐的计算标准执行。

  张教授认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目的更多在于公平、合理地降低税率。年终奖金尽管一次性发放,但实际上是全年12个月的劳动所得,因此适用税率时,不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现行规定分摊到12个月再使用税率,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宗旨。只有按月计缴个税才较为合理。

  对于多增一元年终奖,多缴275元个税的现象,税务部门却另有解释。南京一地税局工作人员称,在个税缴纳中,因一元差额出现较大偏差的事属正常。例如,按南京1200元的个税起征点,每增加500元,个税率增加5%,工资性收入是2200元,个人所得税为220元,当工资性收入为2201,个人所缴纳的所得税则为330元,一元之差,个税增加110元,工资基数再提高,因一元之差,个税差距更大。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应按6000除以12后为500元计算个税,6000元可能刚好处在税率计算的一个“关卡”上,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同时,12365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新的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办法,国税总局并未配套下发相应的《计算细则》或《办法》,各单位也只能依照《通知》准则计算。

  《江南时报》 (2005年02月05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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