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张莹、王凌
会计何先生最近有点烦,原来他们公司在最近一次意外事故中,丢失了发票以及一些其他的原始凭证,以致令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曾有过此遭遇的人都会问:丢失发票后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办理申请补领发票等手续,而且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呢?
广州地税局表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自购发票,应于3天内(其中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如在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可在广州市级以上报纸媒体登载;广州市属县级市的遗失者声明,登载在当地县级市报或广州市级以上报纸。
遗失发票者在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后,将《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后,遗失者可凭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
此外,对于一些业户遗失发票报帐(记帐)联,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帐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另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帐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广州地税局还明确:对发票遗失者,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中“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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