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报道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使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颇感困惑: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的公式,出现了奇特现象———以6000元为界,年终奖多发1元钱,个人所得税却得多缴275.1元。
是国税总局的文件出现漏洞,还是纳税人的理解有偏差?
这份文件的规定是,从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再按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算法一:死抠字眼差别“惊人”
如果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税=6000元×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得数为300元。
但如果其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575.1元。多发1元钱,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要少,不少人觉得不合理。
算法二:灵活掌握才算合理
一家公司财务部的王女士则认为文件中的公式没有问题。只是在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应相应乘以12,以达到平衡。
根据王女士的算法,发放6000元奖金的话,应纳税款仍为300元。但6001元则有所不同,应纳税款等于6001×10%-25×12,最后结果为300.1元。
两种判断看法不一
昨天,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告之,对于今年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并未下发其他相应的《计算细则》,因此应严格依照文件中的计算方法。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算法一中计算结果与正常理解有较大差距,但根据文件中的内容,确应据此计算。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刚好处在税率计算的一个“卡”上,而卡上卡下有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平时月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其实也有此问题。
但中央财经大学刘桓教授并不这么理解。刘认为应该按阶段分比例扣除。比如月收入为501元的话,实际扣税额应为两部分组成,即500元按5%扣除,税额为25元,而超过500元的部分按照10%扣除,也就是1元×10%,这样得到的总税额为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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