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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个人债权”近10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9:16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闽发证券托管经营组2月4日发布公告称,闽发证券债权登记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05年1月25日止,现已届满;截至债权登记到期日,已登记“个人债权”笔数为10029笔,金额96223.02万元,占应登记“个人债权”金额的99.36%。

  公告称,“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闽发证券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闽发证券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闽发证券的债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债权收购程序包括债权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三个阶段。债权登记工作结束后,甄别确认工作由闽发证券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市)政府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负责。甄别确认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债权登记期满日(2005年1月25日)后的90天。对经甄别确认的“个人债权”,将向个人债权人发放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个人债权人应同时签署个人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个人债权”让给收购方。

  在支付收购款阶段,已经签署债权转让书的个人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收购款,指定金融机构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指定金融机构的信息将另行公告通知。

  公告提出了“个人债权”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闽发证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闽发证券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等形式)中,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闽发证券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闽发证券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被闽发证券挪用而形成的个人债权。

  “个人债权”收购标准是:2004年9月30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属于上述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公告称,收购“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闽发证券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公告称,有关“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的具体事项,请关注后续公告。

  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起对闽发证券实行托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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