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约束:如何约束询价过程中的恶意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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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 10:01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若干要求的函》,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提出了四项要求。目前在新股询价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足以使询价对象有机可乘的政策盲点,如果对相关询价对象的监管不到位,部分询价对象的投机行为将严重扰乱该项制度的公信力,所以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约束措施从政策层面上予以约束防范可谓是及时高效的。
但是仅仅通过制定相关约束规则来规范询价对象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对于初步询价而言,由于各类询价对象对询价品种的基本信息存在着各自的理解,对估值存在偏差也是情理之中的,同时不同机构由于研发水平的优劣也会导致在定价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出现类似"捣浆糊"高手对定价进行恶意高估或低估,也能用市场化原则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开脱。什么样的报价算是哄抬?什么样的报价又算是故意压低?如果众多询价对象最终询出的定价全部接近于一个雷同的狭小空间,那还能称之为询价吗? 目前询价制最需改革的还在于初步询价这个环节,由于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不需缴款,如果其最终放弃了参与配售股份,那么过高的估价不会对其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利益上的损失。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拍者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出现哄抬标的物价格的现象,拍卖品就有可能不小心最终被自己吃下的后果,而如果出现违约不支付竞买款项的状况,恶意竞拍者需面对高额索偿的惩罚,如果其出了天价来哄抬价格,最终会面临自食其果的市场化惩罚。 所以对于新股询价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报价等违规行为,只有用市场化手段来进行约束才是最具效果的。由于询价对象数量众多,恶意打压发行价格及哄抬价格最终会得到自发修正。目前惟一需要进行改革的,恐怕是在初步询价中也引入保证金制度,参与初步询价的对象必须最终认购配售股份,相关足额的申购保证金在询价过程中不得退出,这样询出的价格才更会体现出市场化优势,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报价才能做到研究充分。而拟首发公司会制定一个底线,如果绝大多数询价对象的报价低于其能承受的底价,那么就是面临发行失败。而首发出现投资者不认可,最终导致发行失败才体现了市场化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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