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打折 最高罚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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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 06: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物价局已召集人民商场、好又多、德仁堂等全市17家大中型商品零售企业,召开“商家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发出春节促销“五大告诫”,并指出,一旦发现商家有涉嫌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行为的,将依法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告诫一:必须明码标价 成都市物价局指出,各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
市物价局明确指出,所谓“原价”,是指商家在本次降价前一次成交的交易价格,必须以交易票据为依据。同时,商家不得使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用语;不得虚构降价原因,虚假打折;不得使用欺诈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表、计量价格等信息诱导消费者。告诫三:严防假冒伪劣 告诫指出,商家不得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短两,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使用假劣商品来促销。告诫四:不得谎称“政府定价” 商家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告诫五:欺骗消费者要重处 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商家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可向当地工商、物价及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本报记者 邵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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