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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隐患:法律滞后与国际定价权缺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 14: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能源的生产与消费国之一,但我们缺乏自己的国际商品定价中心,商品定价权的缺失加大了国内企业参与期货保值的难度。而一些国家先后推出或准备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人民币汇率期货,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金融期货市场仍是一片空白。在根据WTO相关协议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之后,如果国内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没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交易风险,而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企业却同时拥有境外的风险对冲工具,市场竞争的结
果可想而知。

    我们应在相对发达的现货市场基础上,积极推动期货市场的建设,尽快推出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争取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在发展商品期货的基础上推进金融期货的研究与推广,加速推出中国的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为金融体系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在国家层次的期货立法中,必须建立健全一个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的监管体制,明确政府部门、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定位和相关职能。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持续扩大,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具备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两大功能的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然而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不乏一些发生巨额亏损的负面案例,尤其是在企业违规参与投机的情况下,更是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从1998年株洲冶炼厂违规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从事期货交易巨亏14.6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11月30日披露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亿美元,从而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并进入重组程序,无不揭示了当前国内期货市场存在的种种不足以及期货立法的滞后。

    分析国际期货市场的整体格局,不难看出,发达的期货市场、主要的期货交易品种几乎全部集中在经济发达国家。全球主要的国际期货交易场所均设在欧美国家,交易规则必然倾向于本地区的交易习惯,这些地区的企业在期货交易中自然占据了明显的竞争优势。与此对照,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农产品、能源的生产与消费国之一,但我们缺乏自己的国际商品定价中心,中国有色金属企业更多的只能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定价,主要农产品定价也取决于美国的CBOT市场,商品定价权的缺失自然加大了国内企业参与期货保值的难度。另外,2003-2004年文莱、新加坡、美国先后推出或准备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人民币汇率期货,而到目前为止中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还是一片空白。

    从国际期货发展史来看,期货交易品种与国家主权间并没有必然的对应,日本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经济大国,日经指数是其主要股票指数,但日经指数期货却被新加坡抢先设立并成为最主要交易市场。在中国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之后,如果国内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没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交易风险,而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企业却同时拥有境外的风险对冲工具,市场竞争的结果可想而知。

    从我国现行的期货法规和规章建设来看,法规和规章对境外期货交易在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上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似乎完全可以避免中航油事件的发生,但结果却并非如此。目前的期货法律体系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国内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的瓶颈,以严格规范著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的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检讨我国现行期货法规规章的制度性缺陷,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期货市场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加以否定。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凸显出加快我国期货国家层次立法、修改完善期货法规和规章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性,我们必须尽快着手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使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相适应,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现行期货法规对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存在着真空地带,难以有效实施跨境监管。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是中航油集团控股的在新加坡注册的上市企业,基于属地主义原则,新加坡法律法规有权进行监管;基于属人主义原则,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权进行监管。同时,根据我国与当事国签订的证券期货合作监管备忘录的一般性要求,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为实施证券期货监管法律法规而提供必要的监管帮助。一国期货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是跨境监管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目前,无论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进行期货交易制定明确的管理措施,并且由于规范文件效力层次低,不利于跨境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就导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实际上真正难以就期货交易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难以真正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场外交易因不涉及公众投资者而缺乏政府的有效控制,是监管的难点和空白地带,在相关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在实际操作中严格规范企业参与场外期货交易。

    其二,现行期货法规和规章对期货经纪业发展限制过多。为抑制期货市场的不规范,国务院于1994年发出了的《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停止了期货经纪公司开展境外期货代理业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为此,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只能利用国外的交易渠道,使企业的商业机密完全暴露在国际资本的面前,在交易过程中难免陷入被动,尤其是对一些掌握垄断经营权的大型国企来说,更可能带来国家经济安全风险。

    例如,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石油期权的交易过程中,其代理经纪商为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日本三井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澳大利亚麦戈利银行,这些公司既是中航油的交易通道,也多是中航油的交易对手。这样的局面对缺乏经验的国内企业来说是不得已的选择,但同时也酝酿了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现行法规对代理外盘的严格限制,使国内期货经纪公司只能长期局限在狭小的国内市场,很难掌握丰富的国际期货市场操作经验,也限制了国内经纪公司的专业化与国际化发展。

    我国现行期货法规和规章明显不利于我国期货经纪业的发展。期货经纪业是发展中国期货市场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大力促进国内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对期货市场的多次整顿,已经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完善期货法律法规中,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允许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及期货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允许期货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允许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从事外盘代理业务,等等。

    其三,现行期货法规和规章对境外期货交易过分严格的限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已加入WTO,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各交易主体在市场中所面临的现货价格风险也逐渐凸现出来。承受风险的主体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风险的对象则包括农产品、矿产资源、加工品等等。在国内期货市场品种匮乏的情况下,国内主体对在国际期货市场中寻求保值手段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市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需求不断高涨,而国家的相关管理政策始终未与时俱进。

    当然,法规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国内的企业在国际期货市场竞争中遭受损失,但中航油事件再一次表明,一味的管制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并且在特殊的法规政策保护下不能成长起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国内企业只有真正实施走出去战略,切身经受国际竞争的锤炼,掌握并熟练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真正屹立于世界企业之林。

    其四,现行期货法规和规章对当前期货新品种的上市程序过于严格和复杂,审批时间过长,限制了期货品种的创新,不利于打造国际期货中心。中航油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内的期货市场规模狭小、品种匮乏,一些企业无法在国内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操作,从而被迫承担更大的风险在境外期货市场寻求机会。如果我们拥有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循序渐进地推进市场的发展,并在发展的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企业,中航油事件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建设国际性期货交易中心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风险管理体系,更方便国内企业参与套期保值。凭借我们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期货市场的发展态势,我们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因此,在完善期货法律法规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国际惯例,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按照国际规则快速发展,适时放开对期货新品种上市的严格审批制度,可考虑成立上市品种审核委员会,或按国际惯例授权给交易所并报主管机关备案,建立适应市场化的期货品种上市与退市制度。允许期货交易所设立特别会员制度,允许境外现货商有限度的参与国内期货市场。这些都将有利于国际期货定价中心的建设。

    中航油事件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的现状提醒我们,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大力加快发展我们自己的期货市场,使得期货交易在我们自己的监管范围内,以减少企业参与境外衍生品的操作风险,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进而真正参与到国际期货市场的规则制定当中,为国内企业的风险规避提供现实的保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此,我们应在相对发达的现货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商品期货的市场建设,尽快推出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争取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在发展商品期货的基础上推进金融期货的研究与推广,加速推出中国的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为金融体系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值得注意的是,要发展金融期货并以此推进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稳步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

    最后,在国家层次的期货立法中,必须建立健全一个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的监管体制,明确政府部门、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定位和相关职能。本着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监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以自律监管为主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的发展路径,提高监管效率。

    中航油事件在国内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讨论,但是绝不能将该事件给国有资产造成的巨额损失归咎于期货市场本身,甚至对发展国内期货市场产生了动摇。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是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中航油之错并不在期货市场本身,而是相关监管体制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带来的必然结果。综观各种原因,现行期货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备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为此,认真总结我国期货法规和规章的实践经验,注意吸收国外期货立法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起草制定一部国家层次的期货交易促进法,并且在修改完善证券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全方位地审视法律制度和措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才是中航油事件给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上海证券报陈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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