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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证券投资咨询中的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 10:03 证券时报

    近期,本报读者热线接到不少投资者的投诉,反映他们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一些投资者大呼“上当受骗”,损失惨重,欲哭无泪,悔不当初。他们呼吁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加打击,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务必谨慎。

    问题多多陷阱多多

    据记者调查,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对投资者而言,遇到的主要有三种:

    其一,一些不法分子以招揽“会员”的名义,诈骗钱财。青岛的聂先生不久前来电诉说了他的遭遇。去年11月初,聂先生接到了一位自称是“上海重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的电话,不厌其烦地拉他做公司的“会员”。开始时他们还“免费”给聂先生提供指导,聂先生觉得效果不错,就动了心,以传真的方式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并将一年9000元的“会员费”打进了他们指定的账户。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们给聂先生提供了两次服务,其中一次聂先生还赚了千余元。但不想,在去年底今年初时聂先生多次打电话找他们,这些人却不见了踪影。聂先生这才意识到,他上当受骗了。

    其二,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揽客时花言巧语、百般承诺,拿到钱后却不负责胡乱指导,令投资者叫苦不迭。广州的张先生以前是自己炒股,他一向小心谨慎,所以在股市不景气中还基本能做到不亏钱。去年12月份,他认识了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王某。王某向他吹嘘他们多么多么厉害,他们的会员一般在短短几个月就能获利20%到50%,并口头承诺如果成为其会员,保证他在三个月内获利至少20%。张先生信以为真,就交了6000元的会费。之后王某向张先生推荐了一只股票,没想一周内下跌了百分之十几。张先生找到王某,王某胡乱搪塞了一通,叫他斩仓买另一只股票,结果张先生又亏了百分之十几。张先生找该公司理论,该公司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张先生十分气恼,却又无可奈何。

    其三,有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来会员后,巧立各种名目,向会员出售各种分析软件和资料。会员花钱买了一大堆东西,有什么用呢?重庆的吴先生在来电时说了他的感觉:“自己像个傻子,高价买了一堆没用的东西。”吴先生在去年3月经不住劝说,加入了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交了5000元的年费。开始时这家公司倒还规矩,咨询服务还算尽心。几个月后,他们就找借口说为指导的方便,会员们要统一购买一种分析软件。吴先生又经不住劝,花了一万多元买了这个软件。后来他又被劝诱购买几次资料。十个月时间下来,吴先生不仅证券投资亏了些钱,还当了几次冤大头。吴先生说:“后来慢慢才知道,那些‘宝贝’不值什么钱。唉!我还能怎么办?”

    绷紧防范之弦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不少投资者缺乏起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给了不良分子以可趁之机,是导致其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权益受损的一大原因。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轻信。轻信那些不良分子的花言巧语和胡乱的承诺,不去对这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起码的资信调查,随意就把钱付过去,当然容易上当受骗。其实,对有的不法机构只要稍加调查就发现问题,就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缺乏风险意识。有的投资者盲目听从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荐股,自己不加以分析,不去多问个为什么,这样也容易踏入陷阱。“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时刻绷紧这根弦。投资者对咨询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的正确态度是:仅作为参考,自己一定要做足功课。有的股票明显是有问题的或是不合时宜的,就应该三思而后行,岂能不加辨别。

    三是法律常识的欠缺。付费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服务,签个合同是最起码的。但就这一点,有的投资者都没做到,还谈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知道对方哪些请求是不合理的,对方必须要为自己做什么。否则,稀里糊涂,权益受到侵害还不知道,岂不可悲。

    如何维护权益

    那么,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投资者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要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投资者最起码要看对方有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再设法了解对方的口碑和信誉以及经营和业绩状况,对有问题的咨询机构和人员坚决不予考虑。

    其次,认真仔细地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其中规定:“会员制业务合同应当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提示证券市场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损失;明示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明确合同主体是咨询公司,任何执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客户咨询费;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费用、期限等;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在合同签订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预收取咨询费用。”以上内容应该投资者在与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的事项,对此投资者须心中有数。

    在此,须提醒投资者的是:咨询服务合同中不得签有关投资收益的保底条款,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都是无效的,即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咨询机构对投资收益的任何承诺都是无效的,投资者千万不要受到迷惑,也不要对此抱任何期望。

    第三,保持对咨询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一旦对方有违反合同或违法乱纪或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做出相应反应。同时,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第四,在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双方发生纠纷时,投资者要懂得并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咨询。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就要注意找明白人问明白。这些明白人可能包括律师等法律专家、监管部门的咨询电话、社会公益的服务机构如股民呼叫中心等。

    (2)举报、投诉。发现对方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如证监会及各地证管办、工商管理部门等举报、投诉。

    (3)协商。即纠纷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谈怎么解决纠纷。协商不是必需的解决方式,但是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在双方都有诚意解决纠纷时,是个不错的选择。协商由双方进行,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如法律专家)主持下进行。

    (4)仲裁。仲裁较诉讼经济快捷,但须在双方明确达成仲裁协议并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才可以此方式进行。

    (5)诉讼。即俗称打官司。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诉讼是一种最彻底的解决方式。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打民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决定采用诉讼的方式之前,投资者一定要想清楚,自己掌握的证据够不够,否则,可能招致败诉。

    (6)刑事报案。如果发现所谓咨询机构和人员涉嫌诈骗,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投资者就要向公安部门报案,以便公安部门及时侦查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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