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上市公司高管“落马风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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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10:34 深圳特区报 | |||||||||
2005年刚过去1个月,就已有11位上市公司高管相继“落马”,平均每两天就有一位。频率如此之高,几乎可用“风潮”这样的词语来形容。诞生10多年、投资者以千万计的股市,真的竟管不住区区几个上市公司高管?实际上,高管“落马风潮”,从一定层面上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制衡机制的失效之痛。 高管频频“落马”
1月28日,利嘉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接到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通知,公司总经理陈翔因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陈翔因此成为2005年以来第11位“落马”的上市公司高管。 事实上,进入2005年以来,上市公司高管涉嫌犯罪的“黑名单”就不断拉长:开开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总经理兼三毛派神(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张晨涉嫌合谋侵吞数亿元国有资产;山东巨力(资讯 行情 论坛)原董事长王清华涉嫌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浙江东方(资讯 行情 论坛)前董事长刘宁生、前任副董事长吴建华涉嫌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从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而被浙江省纪委“双规”;东方创业(资讯 行情 论坛)副总经理陶洪涉嫌经济问题被“双规”;东北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张晓光涉嫌挪用公款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尽管对于中国股市来说,上市公司高管被查处早已有些“司空见惯”的味道,但“落马”事件如此密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上可谓罕见。 制衡机制失效之痛 谈及2005年初的这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落马风潮”,人们很容易想起此前两年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蒸发热”。包括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托普集团董事长宋如华、中原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童言白等在内的十多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留下了数以百亿计的资金黑洞难以填补。 “落马”也好,“蒸发”也罢,问题高管们的行径一次次地刺痛着资本市场同一个“伤口”—制衡机制的失效。 在备受关注的开开事件中,总经理张晨上任的短短两年内,这家知名上市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关联交易频频发生,几乎被“掏空”。有媒体估计,张晨为开开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 在开开实业,张晨其实只是个权力有限的总经理。但董事会的形同虚设,却给这位高管提供了利用关联公司不断掠夺开开的机会。开开实业的一位董事透露,一些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根本就不提供相关资料。在董事们难以作出独立判断情况下,张晨的意见无疑起到主导性作用。 实际上,这种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一人“说了算”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比比皆是。由于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一些上市公司成了某些高管的“私人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发部主任胡汝银教授表示,在实行公司制改革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厂长负责制,客观上形成了高管层集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的运作模式。虽然推行公司制改革后,力图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改变高管层集权状况,形成公司权力制衡,但是由于路径依赖和改革配套滞后等原因,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并未市场化,决定其任职资格的依据往往不是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多数情况下,公司的实际运作掌握在少数关键人手中。在部分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破坏了立法时所设计的公司权力制衡体系,导致高管层共谋和内部人控制。”胡汝银说,由于法律环境、资本市场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未能对“关键人”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而对于处于“控制地位”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又缺乏促使其自律地维护公司利益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因此,“在上市公司中,存在内部人行为目标背离股东利益而得不到相应制衡的问题。” 给公司高管戴上“紧箍咒” 某专业证券报前不久就上市公司高管“落马”组织了一次讨论。讨论中,有人提出“用好的制度规范高管人员行为”。好的制度“必须让违规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必须让遵守规则的人得到社会的承认,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制度”。 实际上,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给上市公司高管戴上“紧箍咒”,也是资本市场监管者和参与者一直努力的目标。 专家指出,上市公司制衡机制失效是一种“综合症”,必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逐步完善。应通过产权改革和制度建设重点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法制舆论监督等措施,完善公司外部制衡机制,从而达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层对滥用权力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目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十六条立法与改革建议,其中针对制衡机制提出如下建议:董事会中必须有经流通股股东提名的代表,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半数以上,使董事会有能力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件作出独立判断。 这份报告还对强化董事会集体决策职能提出了更具体的建议:公司应明确董事会议事规则,并针对不同事项的表决,分别规定简单多数通过、2/3多数通过规则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和义务,禁止董事长在此期间全权代表董事会;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至少应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否则会议决议无效。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博士后田书华说,独立董事应代表全体股东充当“警察”的角色。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通过健全政策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相应权限,并通过培育独立董事市场规范其行为。 当然,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再好的制度也只是一张纸片和几行毫无意义的文字而已。令人欣慰的是,高管“落马风潮”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法律和制度正在起到其对上市公司高管层应有的制衡和约束作用。 人们期待着,套在上市公司高管头上的“紧箍咒”,不再仅仅是道德和良心,而是神圣的法律,以及来自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社会舆论和全体投资者的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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