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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需要完善制度环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10:08 上海证券报

    综观世界各国的股票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自利"天性驱使下的大股东和经理人往往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成熟市场国家都将中小投资者作为保护重点,一方面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缩小信息不对称程度;另一方面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对信息造假者和损害委托人利益者作出事前的警示、事后的惩罚。经济学研究已经证明,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与投资者被保护程度密切相关。

    非流通股股东通常拥有实际控制权,上市公司的经理人一般由它们安排,其它市场普遍存在的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经理人矛盾,在我国突出表现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矛盾。股权分置格局下不同类型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获利方式大相径庭,导致了这类矛盾的复杂化,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又使矛盾长期得不到缓解并日益扩大。

    在全流通条件下,大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股权获得公司价值提升的利益,此时大小股东的利益有很高的吻合度。而当股权的流通性出现制度差异后,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必然会寻找其他获利途径,至于选择什么样的途径,则取决于制度安排和制度的执行质量。

    我国股市的很多监管制度都是从成熟市场移植而来,由于这些制度并没有考虑股东利益的分裂,因而其结果常常是南橘北枳。例如,成熟市场通行的增发新股便成为了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的工具;又如认购股票成本的巨大差别使现金分红常常成为非流通股股东快速套现的手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在客观上纵容了非流通股股东的"自利"行为,违法违规的低廉成本与巨大收益实际上不断地起着负面的激励作用,如果严格执行《公司法》、《刑法》对抽逃资本的处罚,那么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资也不会成为普遍现象;假如严惩了琼花事件的责任人,那么投资者亦会对中小板多几分信任。现代市场制度是一个体系,各项制度的作用通常交织在一起。我国股市股权分置的负面影响因为其他制度的缺陷而出现了成倍放大。

    IPO节奏掌控不当、券商的违规经营、上市公司的明显违法行为受不到应有惩罚,这些实际上与股权分置并没有必然联系。东欧转轨国家股市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美国股市的安然事件都说明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只是取决于股权是否流通。将我国股市的种种问题全部归结于股权结构的分裂无疑是片面的,也违背了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

    破解股权分置难题,势必涉及难度空前的流通股股东补偿问题,也势必造成股票供应量的爆炸增长,而且在制度的惩戒功能、监管水平、执法质量没有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即使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照样会有大量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发生,如利用虚假信息、利润操纵等手段配合大股东高位套现的事例就不会是个别现象。制度变迁的效果与制度变迁的顺序息息相关。因此,个人认为股权分置问题终究要解决,但当务之急应该是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惩戒机会主义行为的各种制度,用分类表决制度和严刑峻法来抑制非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利"行为。制度基础设施的显著完善、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将极大减小解决股权分置对市场的冲击。当然,制度的建设以及投资者对制度效果的认识都需要时间,这个过程中更需要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积极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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