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眼里,那些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应该都是经营困难、失去还款能力的企业。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成为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出现许多新方式,加之相关部门难以形成防范合力,法律也尚存漏洞,使逃废银行债务这个老问题仍难解决,不仅困扰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也酝酿着金
融风险。
现在,企业逃废债行为越来越隐蔽。在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逃废银行债务案中,幕后人不厌其烦的经过多次资产转移、公司更名、股权交换等方式,最后才露出端倪。在这个过程中,先后有数十家不同的公司登台亮相,可以说是经心精心策划的一场资本游戏。翁晓刚说:“他们就象是在浮在水面上的鸭子,虽然两只脚老在动,但水面是平静的,让人难以察觉。”
辽宁省银行同业协会维权处的王振民说,企业逃废债形式日益多样化,与以往多用改制方式进行逃废债相比,采取非改制方式逃废债案件大量增加,包括采用租赁和柜组承包形式,模糊债务人的责任,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更名、自行废业,资产重复抵押等。而面对银行业的制裁,这些不法企业或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给关联企业的形式继续经营,或采取异地他行开户逃避制裁。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群体抵触银行维权行动事件,如上访围攻银行。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凯认为,现在国企逃废银行债务的方式很复杂,有的企业利用产权关系进行复杂的资本游戏,而现有的法律很难挑出其漏洞。虽然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关联交易,但有的关联交易单从产权上很难介定,所以目前对公司的监管应细化到重大交易价格等微观层面。
银行自身存在监管漏洞,各部门也缺乏监管合力。在企业逃债方式改头换面的同时,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却没有跟上。“魔高一尺,道却不能一丈”,更给逃废债行为以可乘之机。
据了解,目前我国银行业虽加强了对放贷企业的监管,但监管仍难以真正到位。目前银行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其高管层的变化来获知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中国企业信用缺失,上述监管很难真正起到作用。
辽宁省农行行长张文纲说,由于单纯地追求利润增长数量,忽视利润结构和利润增长的质量,造成大额客户贷款和关联企业授信和贷款过度集中,使多家银行陷入风险盲区。由于各家银行间缺乏合作配合,信息渠道不畅通。银行间协调机制不完善,公开透明的企业评级、评估机制尚未建立,特别是对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企业极易钻银行的空子。
另一方面,银行维权工作涉及到地方政府、经贸委、工商、税务、房地产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全面、系统的工作联系制度尚未建立,形不成工作合力。如,虽然在贷款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企业有重大投资行为时必须提前通知债权银行,而且国家文件中也规定,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评估等。但实际在运行中很难做到上述几点。
政府袒护、立法滞后更助长逃废债行为。不法企业主之所以敢于违规逃债,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倚仗地方政府支持。辽宁省银行同业协会的王振民说,企业的改制方案都是得到地方政府批准,在实施过程中不准银行参与,拒绝银行落实债权的要求;资产清理、评估暗箱操作,往往是政府零价格出售企业,银行是零资产偿债。辽宁省社科院的教授于治贤说,地方政府默认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主要是因为扭曲的政绩观,“自己的企业,国家的银行”这种错误认识,使一些领导并不会意识到逃废债所形成的地方金融风险,所以在涉及银行诉讼企业逃债的案件中一般会替企业说话。
立法滞后则是企业逃废债频繁发生的另一客观原因。国家开发行辽宁省分行客户二处处长翁晓刚说:“在处理沈阳高压这起逃废银行债务案件时,我们查找过许多法律文件,也反复咨询过律师,结果让我感到最悲哀的是,明明知道企业逃废债行为肯定违法,但却找不到一个单独的司法条文。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
辽宁省银行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升九介绍,为防止企业借转机等方式逃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但是主要针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发生的逃废债行为,对其他情况下发生的逃废债行为,则缺少介定和处罚方式,这使得银行在诉讼时难以找到法律保护依据。
于治贤说,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法,企业出现财产清偿时经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基本不会损失,而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经营者逃废银行债务可以无所顾虑,逃成了就赚一把,逃不成大不了另觅职位。(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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