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手拉手”几时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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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08:45 证券时报 | |||||||||
“手拉手”,是业界对于产权转让中买卖双方事先在场外谈妥,到场内“一对一”转让的一个形象比喻。对牵手的双方而言,产交所只是他们完成“恋爱”、走向“婚姻”的法定登记机关而已。 而事实上,“手拉手”造成回避竞争,滋生腐败,导致暗箱操作、国资流失的恶果,已经有目共睹。产交所不是婚姻登记这样的民政部门,而是承载着特
既然“手拉手”有这样的危害,为什么还会一直存在? 笔者认为,首先是人为的阻碍。产权交易的“公开+竞争”原则必然破坏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和计划,因为它妨碍了他们的惯用手法。他们本心上是不愿意进场的,即使进场,也是走走过场,事先选好买方,“手拉手”进来,或者是在转让条款上设立指向性的条款,让受让人条件局限在特定的小范围内,到头来,还是“手拉手”地出去。 另外,交易制度上尚存的缺陷,也是“手拉手”现象仍然存在的原因之一。比如,一些转让企业在挂牌后,一旦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出现非自己“意中人”竞买的情况,马上就会撤牌不卖,俟机再动。因此,交易制度上必须对企业挂牌、摘牌的程序、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督,防止转让企业利用制度上的漏洞,破坏产权转让的真实和公正。 再者,现行产权转让的法规为协议转让留下了空间,使“手拉手”双方有机可乘。目前产权交易允许的交易方式有三种:协议转让、拍卖和招投标。按照国资委的权威解释,在只出现一个买家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这样看,“手拉手”正是钻了协议转让的空子。 那么怎么才能根本杜绝这一现象?笔者认为,首先要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更多地推广招投标和拍卖的方式。据统计,去年北交所产权转让价格与评估值相比平均增幅4.8%,而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成交的项目,产权转让价格与评估值相比平均增幅17%。可见,拍卖和招投标在价格发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但即便用招标方式,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人为评价因素。怎么保证招标竞争程序不走过场、不会出现假竞争,以及如何防止出现卖方因个人偏好而干扰市场呢? 从技术层面看,一是市场组织者应该尽可能地将信息公开,并将信息向大范围扩散,让所有潜在买家都能得到信息,有效挑起竞争。 二是要营造良好的竞标环境。一些实际的例子是,卖家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不允许前来竞标的“外来户”实地考察,也拒不提供详细的财务资料。因此,防止招投标中的隐性内部交易,必须实现在制度上对所有潜在投资人的信息平等。对此,学者张春霖提出的建议是,先对竞标者进行资质审查,淘汰明显的不合格人和炒家,确定一份“短名单”,短名单上的竞标者进而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来获得企业的翔实信息。 三是加强交易的过程监督,同时更大限度地发挥交易所的媒介作用。在这方面,北交所今年启动的对国企市场化融资服务或许是个比较好的思路。由交易所把国企需要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搜索出来,再通过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发现并推荐给潜在投资人,以尽可能地“挑”起有效竞争,最大范围地发现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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