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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家企业抵制强拆(以案释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7:56 人民网-市场报

  新华社记者 董永红

  2004年7月21日上午,36家租赁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普宝公司厂房的企业员工以消防水枪、砖块对准备强拆厂房的城管队员进行“抗击”,在数十名员工拿出煤气罐和打火机准备引爆的情况下,200多名城管队员、公安人员及大型挖掘机撤离了现场。

  失信激起群愤

  一位入驻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展示已经安装好的一地设备。他说,如果要拆除厂房,几十万的厂房投资就泡汤了。2002年9月之后,在普陀区桃浦镇政府及其下属的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杨园区)为普宝公司出具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来自全国各地的36家企业先后与普宝公司签订了3-12年不等的厂房租赁协议。

  今年4月1日,普陀区规划局对普宝公司商务楼实施强拆后,入驻企业不断接到普陀区政府部门通知,要求企业自行搬出普宝公司,但对于企业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和安置事宜却置之不理,并加速强拆进度,36家企业代表为此数次上访,但材料转到普陀区政府后却没人理会。

  强拆理由能否成立

  2002年6月18日,桃浦镇政府和新杨园区作为甲方与普宝公司签定协议。

  协议签定后,普宝公司斥资3000万元,在城郊结合部废弃的垃圾场上建造起了2.5万平方米的仓库。2004年3月30日,普宝公司厂区墙上突然贴出一份落款为普陀区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但是,奇怪的是两天后,普陀区规划局就与城管大队及桃浦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动用大型机械将普宝公司的一幢商务楼实施了强行拆除。

  普陀区城管大队要求普宝公司拆除的原因是“擅自搭建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而什么情况下才算妨碍市容,妨碍和不妨碍市容景观的标准是什么,由谁说了算,《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难道政府也会过期?

  秦国良始终没有搞到建设许可证和房产证,客户相信他的原因在于:他们都看到了普宝公司和新杨工业园区签订的协议书,拿到镇政府的“产权证明”。在普宝公司和启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第六条规定:“目前,甲方房产证在办理中,乙方因办理营业执照需房产证明,由甲方当地政府出具产权证明。”

  而在刘明新手上,记者就看到了一张产权证明,写道:“兹有刘明新建办的上海铭鑫大酒店,其经营场所为南大路799弄81号,经营面积为1500平方米,其产权属于上海普宝仓储有限公司。”下面又手写了一行字:“房屋产权在办理中。”盖章的是桃浦镇政府和新杨工业园区管委会。

  刘明新告诉记者,他和其他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到普陀区有关部门进行商谈时,区长办公室主任、区拆迁办领导小组组长陆某称:“产权证明过期了!”刘明新等对这个表态十分不理解,他对记者说:“这是政府盖的章,难道政府也过期了?经过这件事,党和政府已经不值得我们相信了。”

  对于是否强拆普宝公司仓库,政府部门也有不同意见。普陀区城管副大队长康国强称,上海市今年年初开始清理外环线周边违法建筑,并非针对普宝公司一家;行政处罚过程完全合法,违法建筑必须拆除;企业有困难可以找政府,也可以走司法途径。上海市建委城建监察处处长李国富则认为,对这样一个面积庞大、涉及企业和员工众多的仓库,不能简单地说拆就拆,还要考虑它违章违法的原因。

  专家认为强拆明显违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研究会主任邹佳莱说:“普陀区政府执法人员在对普宝公司厂房进行的强拆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明显违法行为:一是规划局执法主体不合格;程序上也违法。二是城管大队执法人员非法羁押并打伤企业员工是一种严重的越权侵权和违法行为。三是撞坏企业大门、砸破企业门窗、强拆企业厂房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公私财产的一种非法行为。另外,双方签定了协议,而镇政府和新杨园区没在协议规定的一年内为普宝公司办理房产证,明显违反了《合同法》。”

  《市场报》 (2005年02月0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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