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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询价报价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4:02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董砚龙1月31日北京报道】

  部分询价对象不负责任明显缺乏诚信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若干要求的函》,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提出了四项要求。

  据悉,在参与华电国际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报价不负责任
,随意性强。二是报价行为明显缺乏诚信,投机心理严重。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提出了四项要求: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每次参与报价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必须提供明确的报价依据,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不得随意报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相互串通报价;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且询价对象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前后两个阶段的报价不得

  出现重大差异,不得有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完全脱离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的投机行为;指定的资金、证券账户仅限于询价对象自用,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专用账户。

  据悉,监管部门将建立询价对象的诚信档案,依法对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将缺乏诚信、随意报价、串通报价、故意抬压价以及出租出借账户等误导定价的行为记录在案,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询价对象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1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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