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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陆昀北京报道】近日,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须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按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
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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