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擎1月31日北京报道】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1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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