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下放各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5年度起,原“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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