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查验及监管过程的分析表明,商品入境时存在用捆、包、袋及纸箱将各类不同商品包装在一件货包中且没有专门唛头或其它商品标志的情况。且此类货包不能提供海关查验和监管所必须的文件及证明,也没有标识。
此种通关方式很大程度上对商品检查造成困难并且为不实申报、低报、进口无证商品及伪冒商品创造了条件。此种通关方式常见于诺沃罗西斯克海关、多莫捷多沃海关、夫努科
沃海关、后贝加尔海关、纳乌什基海关以及远东海关局所辖各海关。
上述情况表明,某些海关的领导在组织和进行海关查验及监管时未能充分行使俄联邦海关法第359条第2款赋予的权利。
为保证对入境商品进行有效的海关监管,兹要求:
一、各关区及各海关关长在查验以捆、包、袋及纸箱包装的没有专门唛头或其它货物标志、或以其它方式将各类不同货物打包在一起的商品时,必须:
1、出具装箱单、明细单、清单或其它商业及运输单据以标明包内商品的名称、数量及标识信息;
2、如不能提供上述单据及信息或依据海关风险控制要求,则须按海关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将商品按类别及品名进行分割包装,海关查验时间视商品权利人分割包装所必须的时间加以延长。(译者注:俄新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时间不超过3天);
3、如提供的单据使用了海关执法人员不懂的外国语言,按海关法第72条第4款规定执行。(译者注:俄新海关法规定各单据须提供俄文译本)
二、海关合作局应会同海关监管总局采取综合措施将本决定之实施行动通告企业界。
三、俄罗斯海关局新闻处须确保在海关局官方出版物及其它媒体上公布并周知本决定。
四、各关区关长应将本决定条款通知外经贸业务主体。
五、本决定自2005年1月15日起实施。
六、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第一副署长沙马霍夫.B.A.负责监督本决定之执行。
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署长热利霍夫.A.
(命令原文可查询俄海关网站http://www.customs.ru/ru/docs/rasporfg )
(信息来源: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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