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颁布“年终奖”等征收个税新规定
年终加薪可作单月薪金计税
本报讯 (记者林润)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个人年终奖的征税办法将有变化。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按规定新办法将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如下: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规定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这些奖金的征税仍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该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该通知同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计算纳税。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同时提醒说,新规定实施后,以前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都要按新规定执行。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如何递增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这两项通知同时废止。(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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