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28日发布公告,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明确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有两个硬指标:一是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二是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依照规则,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银监会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此外,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须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作者::赵江山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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